实施主体:
龙湾区质监分局
事项编码:
33030300ZJ-SP-0500
事项名称: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
事项分类:
非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2、《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产品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依法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重新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3、《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第十八条十八、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受理备案的部门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4、《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标准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仲裁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一)由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医疗器械、消毒药械、消防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农药、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等产品的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实行行业审查有规定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1、依法由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2、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但下列产品的企业标准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医疗器械、消毒药械、消防产品、农药、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等产品。3、企业标准从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0日。
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报表(一式二份)
5、企业标准纸质文本(一份)及电子文本
6、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二份)
7、企业标准审查纪要原件(一式二份)
8、企业标准审查组成员签字原件(并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9、必要的验证材料和引用标准
10、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5工作日
承诺期限:
5工作日
期限说明: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依法不计入办理期限
办理部门:
质监分局
办理地点:
审批中心一楼质监窗口 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86968372
监督电话:
0577-8696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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